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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档指南

    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主义各项事业服务是档案馆工作的根本目的和中心任务。为了有效地发挥档案资料在社会主义各项事业中的作用,黄石市档案馆始终把利用工作放在重要地位予以加强。健全了利用工作机构,充实了利用工作人员,加强利用的基础工作。完善利用工作制度,不断改政进利用工作方式,提高利用工作质量,使利用工作由被动服务逐步向主动服务转变,有效地为经济建设、科学研究、编史修志、落实政策、工作查考等提供了大量档案资料服务,发挥了馆藏档案资料在社会主义各项事业中的凭证和参考作用。据统计,1980年至2000年底,市档案馆共接待利用者36755人次,调阅档案资料165467卷(册)

    一、接待利用者的日期和时间
    市档案馆每周除星期五政治、业务学习外,均为利用接待日期(远途而来和急需查考的星期五亦可接待查阅)。每天接待时间上午8时至11时30分,下午2时至5时(高温时下午3时至5 时),节假日有专人值班,

    二、控制使用档案的范围及查、借阅手续

    (一)控制使用档案的范围。根据国家档案局国档发[1986]2 号文件精神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黄办发[1988]4号文件转发的市档案局《关于开放历史档案的试行意见》规定。市馆对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的档案,控制使用或暂不开放的范围是:

    1、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在黄石视察时的内部讲话、记录;
    2、市委、市政府、市直各部门党委(党组)会议记录,专门性组织、人事、纪检工作会议记录;
    3、市委主要负责同志的工作笔记和未公布的手稿及领导同志相互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材料;
    4、涉及个人政治历史的评述.考核鉴定,审查给论及各种处分,批判、揭发政治情况登记和统计等;
    5、涉及组织、人事监察、保留工作报告、总结、规划、办法、决定及各单位向上级机关的汇报、报告;
    6、涉及宗教民主人士及其他知名人士的政治、历史的评述、内 部划类、思想动态、各项登记,统计和专门性处理报告;
    7、干部、职工档案;
    8、各项政治运动的有关材料,统计数字、总结;
    9、涉及党内有争议、未做出结论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件不宜公开的档案;
    10、涉及海外斗争,对台工作,宗教等统战工作的策略方法、方针、部署以及影响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等不宜公开的档案;
    11、涉及我党和国家与外国党和国家关系以及中央领导同志陪同外国领导人参观访问活动形成的未公开的档案;
    12、市委、市政府、纪检部门、政法系统、地质系统的工作总结;
    13、案例档案(包括信访档案);
    14、涉及国防建设、国防科研、军工、战略物资生产供应与储备情况的文件材料和统计数字;
    15、涉及党和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及其他重大自然灾害和社情等不宜公开的档案;
    16、"文化大革命"中五、七干校和"两清"办公室形成的涉及个人政治历史和表现情况的材料;
    17.尚未公布的全市国民经济计划和执行情况、预算、及含有绝密内容国民经济统计数字。

     (二)、查阅手续

    凡查阅控制使用的档案,须持有单位或组织介绍信,并由接待者按规定分别报告有关领导审批后方可查阅。

    三、开放档案的范围及其查借阅手续

    (一)开放档案的范围。1、明、清时期契约档案。2、民国时期的档案。3、1949年以来满30年的市直机关部分档案。

    (二)查、借阅手续,凡持有合法证件(如单位介绍信、居民身份证、工作证等)利用开放档案,可直接到本馆接待室办理查借阅手续,查阅开放档案;借阅开放档案,除档案形成单位外一般不外借。

    因特殊情况确需借阅,须经领导批准,方可借阅。

    1、本馆重要档案的原件和绝密档案,一律不得外借。因特殊情况,须从档案馆借出一般档案时,必须经档案馆馆长批准,并由借 阅单位出具盖有机关公章和借阅者私章的借据。外借时间不能超过两星期,如届时还要继续使用者,须由原借阅单位申明理由,办理续借手续。归还档案,不得托人转带。

    2、摘抄、复制一般档案资料,须经档案管理的负责人同意。摘抄、复制机密的档案资料,须经档案馆馆长同意,摘抄,复制档案资料机关负责人在介绍信或报告上签字,经市档案馆报经市委或市政府分管档案工作的秘书长批准。

    3、凡从市档案馆摘抄、复制的档案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公布、出版、陈列展览或内部印发。如因特珠情况,需要公布,出版、陈列展览或内部印发,须经市档案馆同意。并由市档案馆报市委或市人民政府分管档案工作的秘书长批准。违者要追究责任。经批准公布、出版、印发的材料须报送市档案馆两份备案。

    4、凡外借或在馆内阅览档案资料者,必须填写档案馆备用的"查阅档案资料单",查阅完用后,写出查阅结果。

    5、无论外借或在馆内查阅档案资料,都要爱护和妥善保管档案资料,不得拆开案卷抽取或调换文件。不准在档案资料上涂改、勾划、圈点、增删、剪裁或有其他形式的损坏,违者要依法追粉责任。

    6、凡需复制或拍照档案资料,须经档案馆批准,由档案馆负责复制、拍照工作。

    四、档案、资料检索工具编制情况简述

    档案、资料检索工具是查找档案资料的一种工具。本馆在1984年以前只有案卷目录、存放地点索引等检索工具。随着档案事业的迅速发展和利用档案人员的不断增

时间:07-11-02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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