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黄办发[2001]49号文件精神,黄石市档案局与黄石市档案馆合并,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为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履行全市档案事业行政管理和档案保管、利用职能。
一、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指示。负责全市档案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宏观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档案事业长期和年度发展计划。
(二)负责《档案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贯彻实施和行政执法,承办档案工作法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定全市档案工作标准化规划和行业标准。
(三)负责调查收集全市档案工作的机构、人员、库房设备、馆室藏量、档案管理的基本情况及根据《湖北省档案登记办法》应予登记的其他事项,进行审查和登记。
(四)管理全市档案馆事业,制定各级各类档案馆的设置方案;指导、监督档案馆库建设、技术改造;调查研究档案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组织和推动档案馆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建设,促进各类档案馆相互合作,协调发展。
(五)对全市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宏观管理;负责市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直属机构、"三资",企业、开发区、重点工程和中央、省属在黄企事业单位档案的综合管理、业务建设、开发利用的指导、监督和目标考评工作。
(六)集中统一保管市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的重要档案材料、建国前革命历史档案、明清民国时期的历史档案,保守机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七)按规定接收分管范围内市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重要档案、资料;征集散头在民间的具有黄石地方特色的珍贵档案及史志期刊等资料。
(八)负责市档案馆馆藏各种载体档案,资料的保管、整理、鉴定、划控、统计和库房温湿度测控,安全监控、消防报警等工作,推进档案管理科学化。
(九)负责档案著录、标引和检索工具的编制,建立完善档案检索体系及组织全市明清档案、民国档案、革命历史档案三个目录信息库;加强对档案的研究,有计划地组织编辑出版档案史料,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十)负责全市档案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及档案信息网上传播和各网站间的指导、监督、联络和管理。
(十一)负责市档案馆档案资料利用的接待、咨询、查借阅、复制、摘抄和档案利用登记、统计及效益分析;依法分期分批向社会开放档案,经授权,向社会公布档案。
(十二)实行档案科学管理,采用计算机技术、缩微技术、声像档案复制技术,档案保护技术、修裱技术等现代和传统技术手段,对档案原件和二次、三次信息进行加工、复制、检测和保护。
(十三)负责全市档案科学技术的研究管理、应用和开发,推广科学技术成果:组织指导全市档案学理论与档案科技的研究与交流。
(十四)制定全市档案专业人员队伍建设规划;组织、指导档案专业教育和干部培训工作;负责承办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工作。
(十五)负责全市档案宣传、出版工作,组织档案专业图书编辑、出版、发行。
(十六)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