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保障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作,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作用,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务院国发[2002]12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特成立黄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
第二条 管委会是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
第三条 管委会实行委员制,依照《条例》和《通知》的有关规定,实行民主决策,并监督实施。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四条 管委会的职责范围:
一、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 拟定住房公积金具体缴存比例;
三、 根据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
四、 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包括购买国债的比例或金额)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五、 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最长期限;
六、 审批单位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申请;
七、 审议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决算;
八、 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九、 听取财政部门对住房公积金监督情况的通报、人民银行对受委托银行办理的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监管的通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审计报告进行整改的汇报,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处理意见;
十、 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的住房公积金呆、坏帐核销申请;
十一、 审议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拟向社会公布的住房公积金年度公报;
十二、 推荐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副主任人选,对不称职的主任、副主任提出更换建议;
十三、 需要决策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管委会由17人组成,即市人民政府负责人、房产局、财政局、审计局、人民银行黄石支行等有关部门代表以及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第六条 管委会实行任期制,委员由市人民政府聘任,每届任期五年,可以连任。
第七条 管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3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经全体委员推举产生,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第四章 会议制度
第八条 管委会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由主任委员或部分委员联合提议,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议,可临时召开会议。
第九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因故不能出席时,应委托一位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十条 会议须有3/4以上的委员出席,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委托熟悉情况的有关人员携其书面意见参加会议,受委托人不享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管委会实行民主决策,委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对有关事项的决策实行表决制,决议须管委会全体委员2/3多数通过。
第十二条 管委会对有关事项的审议情况,表决结果和决议要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三条 管委会决议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和上级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备案。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管委会依法决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严格执行管委会决议。
第十五条 管委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管委会委员、执行决议的部门或单位均有权向上级建设部门报告,上级建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依据管理职权责令管委会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管委会委员应当恪尽职守,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对不称职的委员,由管委会提出建议,市人民政府予以解聘,并按本章程规定更换新的委员。
第十七条 本章程报经管委会讨论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执行。
第十八条 本章程由管委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