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发展需要,支持城镇住房建设,扩大住房消费,提高城镇居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以下简称购、建、修住房)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为职工个人在本市购、建、修住房而开办的专项贷款。为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采取职工住房抵押或质押和第三人担保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资金营运的安全。
第三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资金来源是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其它资金。
第四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和回收由黄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银行具体办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借款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境内公民,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
第六条 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证件;
二、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建、修住房合同(或协议)或自建、大修住房批准文件;
四、所购、建、修住房的,首期付款或自有资金不低于全部价款的30%或50%;
五、同意办理住房抵押和房屋保险或有贷款人认可的资产作抵(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作为保证人;
六、贷款人或受托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以下资料:
一、借款申请书;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证明和有关借款人家庭稳定的经济收入证明;
三、夫妻双方的身份证件(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四、符合法律规定的购房合同、协议以及首期付款凭证(发票或收据),自建、大修住房的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关文件;
五、抵(质)押物清单,所购房屋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质)押的证明,有具备评估资质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六、保证人同意提供借款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七、贷款人、受托贷款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 贷款额度
一、购买一级市场住房和自建住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为10万元,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所购、建住房房屋价值的70%;房改房、大修住房、购买二手住房最高贷款额度为5万元,最高贷款比例不得超过房屋评估价值的50%。
二、贷款额度的确定按照不得高于借款人(含配偶)家庭收入的系数计算。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夫妻双方计缴住房公积金月工资收入之和×12个月×40%×贷款年限。
三、借款人夫妻双方只有一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贷款额度按正常贷款标准减半发放。
第九条 贷款期限
一、住房贷款期限为1~10年(其中购房改房、二手住房和大修住房贷款期限为1~5年) ,一般不得长于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
二、临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在考虑其有较强偿还能力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贷款年限1~2年(办理退休手续后,借款人未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前,不得提取本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条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 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标准。
第十一条 凡借款人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归还当期应还贷款本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贷款申请与审批
一、借款人向黄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需提供本办法规定的证明材料,并填写《黄石市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审批表》;贷款人自收到贷款申请和符合贷款要求的资料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正式答复。
二、黄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管理科或大冶办事处、阳新办事处(以下简称"贷款管理部门")对借款人申请贷款资格、资信等情况进行审核,审核主要内容:①借款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情况;②借款用途;③借款额度、期限;④借款人资信和家庭经济收入情况;⑤担保情况等,提出初审意见。
三、贷审会根据贷款管理部门上报的资料和初审意见进行审批。经贷审会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黄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或委托副主任(审批人)签署审批意见,贷款管理部门据此通知借款人并向受托银行签发《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对不同意发放贷款的,说明原因,将相关资料退还贷款申请人。
第十三条 贷款发放
一、黄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黄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保证人、抵押人或出质人签订《保证合同》、《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并办理相应的抵(质)押登记和住房保险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