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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检验须知

    一、年检时间: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
    二、应提交的文件:
    1、《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3、上一年度年末的资产负债表;
    4、有关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证明文件(业务范围不涉及资质认可事项或者执业许可事项的除外);
    5、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原提交的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未设定任职期限或者未超过任职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6、住所证明(原提交的住所证明未设定有效期限或者未超过有效期限且未出现依法应当申请住所变更登记情况的除外);
    7、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
    三、年检程序:
    自查——审查——作出结论——公告
    1、自查:凡核准登记的事业单位在每年3月15日前到市登记管理机关领取《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规定的事项,进行全面自查,认真填写,经举办单位审核同意后报送市登记管理机关;
    2、审查:市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对事业单位报送《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书》的填写是否规范、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进行审查。
    3、作出结论:市登记机关对审查情况当日作出合格或继续审核的结论。对合格的事业单位即在其《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上粘贴“年检合格标记”,其证书有效期延续至下一年检验的截止日期;对需进一步审查核实的事业单位,原则上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结论,对不合格、有问题的事业单位依照《条例》和《实施细则》处理。
    4、公告:对年检合格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时间:07-11-0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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