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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关于开展<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城区财政局,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会计法执法检查的通知》(鄂常办文[2007]3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开展会计法执法检查的通知》(鄂政办电[2007]78号)和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会计法执法检查的实施意见》(鄂财会发[2007]15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全市开展《会计法》执法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重视检查工作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会计法》,依法开展会计工作,市财政局决定成立《会计法》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全市财政部门开展《会计法》执法检查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长:徐新斌  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副组长:林传望  市财政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

曹祥珠  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周秋海  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市财政局党组成员、纪检组长

石裕武  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市财政局党组成员、总会计师

张恩强  市财政局党组成员、农发办主任

李宗林  省驻黄财政监督办主任

张永林  市国库集中收付局局长

王礼明  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局长

郑启美  市财政局机关党委书记、政工科科长

乐树盈  市财政监督局局长

周汉桥  市政府采购办主任

邓爱华  市税改办副主任

  员:林志安、佘远明、胡中海、吕定俊、吴风茂、

蔡克佳、张汉阳、王  迪、方明新、陈建霞、

肖家裕、黄大寒、卫学德、颜  魏、赵柏祥、

饶汉涛、方  晓、胡劲松、刘文波、昌  彤、

袁子和、黄明葵

领导小组下设市会计法执法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检查办公室”)。市检查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会计科,负责全市会计法执法检查具体工作。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各单位要在当地人大和政府的领导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成立《会计法》执法检查领导小组,安排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会计法》,认真组织好《会计法》执法检查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检查时间和范围

(一)检查时间。全市《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从20077月开始,至11月底结束。71-85日为全市各单位自查时间;86-101日为市局、县(市)、区财政部门配合同级人大重点检查时间;108-1115日为接受省人大、省财政厅执法检查组来我市重点抽查时间。

(二)检查范围。凡独立核算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其他单位为本次检查范围。

三、检查方式和内容

这次《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分自查、重点检查和抽查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

各单位要按照《会计法》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认真自查自纠,针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立即整改,并如实填报《湖北省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表》(附表1)并报送相关责任部门。其中:

1、各县(市)、区所辖单位的自查工作由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市直各单位的自查工作由市财政局对口科室负责。自查情况表(附表1)和《湖北省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汇总表》(附表2)由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及市财政局有关科室审核汇总后于85前报市检查办公室,电话:6225208

2、省直在黄单位的(含垂直管理单位)《会计法》执法检查工作由省财政厅驻黄财政监督检查办公室负责。电话:6232216

(二)重点检查阶段

1、重点检查对象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归口管理单位(科室)在全市各单位普遍开展自查的基础上,选择部分行业或单位进行重点检查。主要对象是:

1)未依法建账和未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的单位;

2)会计基础工作薄弱、管理混乱的单位;

3)未执行财政性资金“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单位;

4)被举报有各类经济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

5)不认真进行自查整改和不按时报送自查表的单位;

6)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单位。

凡被评为市会计信用等级A类单位,原则上不进行重点检查。

2、重点检查内容

重点检查的内容,除自查阶段的有关内容外,主要检查2006年度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情况,对于重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1)会计机构设置或在岗会计人员(含会计负责人)是否符合《会计法》要求(包括持证上岗、继续教育情况);

2)执行会计制度是否符合国家规定;

3)是否依法建账;

4)是否存在帐外设帐和私设“小金库”的行为;

5)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6)是否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7)是否存在会计人员因履行《会计法》赋予的职责受到打击报复;

8)按规定设置总会计师情况,单位负责人履行《会计法》职责的情况;

9)会计档案保管情况;

10)需要重点检查的其他情况。

3、重点检查要求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和归口管理单位(科室)要抽调一批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好、工作责任心强的同志组成检查组,到被检查的单位进行检查,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重点检查工作。

1)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在各单位自查结束后,选择不少于10个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市检查办公室将组织人员对各县(市)、区进行重点检查,其中,每个县(市)、区重点检查不少于3个单位(不与县(市)、区重点检查单位重复)。具体的检查方法和检查程序及组织实施工作,由县(市)、区根据具体情况按法定程序进行。为了避免重复检查,各县(市)、区可将本次检查与其他今年安排的财务专项检查结合起来同时进行。

2)市财政局归口管理单位(科室)在自查结束后,选择不少于2家重点检查单位名单;省财政厅驻黄办在自查结束后,选择不少于5家重点检查单位名单,于815日前报市检查办公室,市检查办公室将进行统筹安排重点检查工作。

3)重点单位检查结束后,各县(市)、区财政局要选择3个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同时,如实填报《湖北省会计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登记表》(附表3)。审查、汇总后,形成检查总结报告(含案例)于930日以前报市检查办公室。

4)各县(市)、区、及归口管理单位(科室)要将检查工作底稿、有关文件等资料装订成册,整理归档。

(三)抽查阶段

各县(市)、区重点检查结束后,省财政厅将配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的执法检查组,对部分市直单位、县(市)、区进行重点抽查。重点抽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会计法》执法检查的组织领导情况。

2、工作人员和经费的落实情况。

3、《会计法》执法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单位的自查情况,重点检查的范围、内容以及对违法违纪行为的处理情况。

4、单位自查自纠整改情况,以及重点检查中违法违纪典型案例的处理情况。

5、各县(市)、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会计工作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措施以及下一步贯彻执行《会计法》的意见。

四、问题处理

对单位自查的问题,由各单位按有关规定进行整改;对重点检查中查出的违法违纪行为,财政部门除责令限期整改外,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建议有关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查出的违法会计行为,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会计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二)对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薄或者编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三)对有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四)对有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造虚假财务会计报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五)财政部门对检查出的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违法违纪问题,应及时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各单位在检查组织形式、检查方法及检查处理问题上要认真研究,积极探索,讲求实效,不断改进和创新工作方法;对检查问题的处理上要严格依法依规办事,形成科学规范的检查工作机制。

(一)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和协调,形成执法检查合力。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应当主动加强与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机构及相关部门之间的联系,特别是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监督检查机构应及时交换检查信息、检查工作统计报表及下达的处理决定等资料,实现信息共享,便于综合分析和向有关方面反映情况。

(二)建立检查报告、公告制度,规范执法检查程序。要定期向检查领导小组和市财政局报告工作进度、存在问题及处理结果;对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反《会计法》行为,要按审批程序予以曝光,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和处理决定,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对社会影响较大的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要将书面材料报送市《会计法》执法领导小组。

(三)准确填制各种表格,认真编写检查报告。在检查过程中各县(市)、区财政部门会计管理机构要深入一线了解情况,确保检查信息资料真实、完整,认真做好工作底稿的归档保存及报表的填制和检查报告的编写,做到底稿资料齐全,报告内容完整。

(四)落实复查制度。对检查处理决定中有限期整顿和纠正事项的单位,要及时和定期进行复查,督促被查单位限期整改。

(五)加强宣传,树立典型。通过开展执法检查,一是查找单位执行法规制度中的问题和不足;二是要帮助单位建章建制,完善和落实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三是要善于发现会计工作规范的单位,总结典型经验,以“典”带面,促进全市会计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附件:湖北省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表的填报说明

附表:1、湖北省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表

2、湖北省会计法执行情况自查汇总表

3、湖北省会计法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登记表

4、黄石市会计法执行情况检查工作计划表

 

 

 

 

OO七年七月十三日

时间:07-10-3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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