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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职责

    (一)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及测绘管理等规范性文件;依法监督土地、矿产资源及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的贯彻执行,制定有关实施办法细则,并监督实施。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市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计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参与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城市(镇)总体规划、乡(镇)、村建设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的审核;指导审核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负责全市基础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测绘项目的规划、计划的编制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检查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权属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依照规定负责有关行政复议和应诉。

    (四)拟定耕地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政策并组织实施;实施农地用途管制;监督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基本农田保护和耕地开发工作。

    (五)统一管理全市城乡地政、地籍工作,制定、实施地籍管理政策;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负责土地确权、土地定级、土地登记、发证等工作和地籍信息系统建设;负责国土资源档案管理、利用和行业信息、科技管理。

    (六)主管全市土地的征用、划拨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参与建设项目的评估论证、选址定点、竣工验收等工作。

    (七)负责全市土地、矿产市场和资产管理;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租赁、作价出资和收购储备管理;依法对土地使用权转让等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检查,负责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审批管理;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指导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对土地评估机构进行管理和监督;负责土地使用权价格备案工作及土地收益的征收管理工作。

    (八)依法负责矿产资源采矿权、探矿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配合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进行探矿权、采矿权评估机构资质的审核以及对评估活动的监督管理,确认评估结果;依法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与价款的收取及使用。

    (九)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储量管理;组织进行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和发展战略研究;组织全市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依法实施全市地质勘查行业管理;监督管理全市地质勘查活动;审查对外合作区块。

    (十)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的勘查和评价工作;监督防止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与污染,保护地质环境;协助上级业务部门做好认定具有重要价值的地质地貌景观、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工作。

    (十一)组织并管理全市基础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籍测绘和其他重大项目测绘;负责全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和社会化服务;负责全市测绘行业管理、测绘市场管理;负责测绘单位资格审查发证;负责测绘任务登记、测绘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指导监督测绘成果管理和资料汇交。

    (十二)监督管理全市测绘基准和测量控制系统;管理和保护测量标志;监督执行测绘行业标准化工作;依法管理地图市场;协助省级测绘主管部门审查向社会出版、展示的地图和审核地名在地图上的表。

时间:07-10-3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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