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理人员根据企业排污申报的数据(市监测站提供)和排污收费标准,计算公式,填写排污收费核实通知书。排污单位未按程序申报,可根据有关排污系数或监测站监督性监测结果进行核实。
二、核实通知书经站领导审核后,登记编号,发至各排污单位。
三、核实通知书收到之日起五日内,排污单位未提出异议的,按核实通知书内容填写征收排污费传票。超过五天提出异议的,当月不予以变更。
四、排污费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对核实通知书的内容提出异议的(书面意见),监理人员应及时核实排污单位的情况,并提出处理建议,报告站领导。经站办公会讨论,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核后,由监理人员重新下达核实通知书。
五、排污收费传票由站领导、分管局长分别审核后,交由排污收费会计填写排污收费五联单,并通知排污单位。
六、单位在接到排污收费通知单后,应在二十天内到环保局或指定银行如数缴纳。如特殊情况延期缴纳的,应及时说明情况,但延缓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七、对未按期缴纳排污费的排污单位,管片监理员应于次月向排污单位下达催缴通知书。
八、对拖交、拒交的排污单位,由监理人员提出处罚建议,由站办公会讨论提出意见,提交局办公会讨论,通过后,将有关资料送法制科审核后,按程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规定送达。
九、排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异议,并仍未缴纳排污费和罚款的单位,由站办公会提出强制执行名单,报局领导审定后,汇同局法制科申请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