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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㈠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黄石市地方环境保护相关规定、办法,并监督实施;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市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开发计划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㈡制全市环境保护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国土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参与审核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开发区、城区改造规划中环境保护内容。

    ㈢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大气、水体、土壤、噪声(振动)、固体废物、电磁辐射、有毒化学品、放射性废物等污染的防治工作;监督执行国家禁止(或严格限制)建设的重大污染项目名录和有毒化学品优先控制名录;负责全市化学品环境管理;组织制定实施全市环境污染限期治理项目计划;负责排污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污染治理基金的管理工作。

    ㈣负责监督管理全市自然生态保护工作;负责全市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工作;协调并监督检查全市生物多样性保护与野生动植物、珍稀濒危物种、湿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农业生态建设,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辖区内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市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负责全市乡镇企业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㈤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和协调解决县(市)之间以及跨地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环境监理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㈥负责贯彻执行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㈦组织实施全市排污申报登记与排污许可证、排污收费、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等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规定审定全市开发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开发建设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㈧负责全市环境保护科研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环境保护科技发展规划;组织申报国家和地方重大环境保护课题,管理本市环境科技成果和环境保护新技术、新工艺的引进工作;负责管理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指导和推行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㈨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监督执行环境监测制度;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组织对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㈩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新闻报导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在大、中、小学和成人教育中开展环境教育和社会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与交流;管理和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国际条约的市内履约活动;协调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市政府委托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宜。

    (十二)负责局机关及局属单位机构编制与人事管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协助县(市)党委做好环保部门领导干部管理和监督工作,指导全市环保系统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和教育工作。

    (十三)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此外,需保留的审批职能还有:排污许可证审批发放;污染治理基金项目的审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综合利用项目的审批;文明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考评、审批。
 
时间:07-10-3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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