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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方针、政策。根据市委、市政府意见,拟定贯彻落实党在农村政策的实施意见,负责农村重大政策、农村改革与发展战略、农业和农村经济中长期发展规划的调查研究;负责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建设的调查研究;参与制定农村规范性文件并指导实施;为市委、市政府在农业和农村工作方面的重大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农业产业政策,指导全市农业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农业资源的有效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提出有关农产品及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大宗农产品流通、农村信贷、税收、农业生产资料价格及农业财政补贴等政策建议;提出科技兴农资金、支农资金、农业产业化资金、菜篮子工程资金等专项资金的安排与使用方案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监督贯彻执行农业、畜牧业、农业机械、减轻农民负担等有关法律法规。
(三)指导全市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建设;指导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加强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及集体资产的增值;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耕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组织调查与处理涉农负担案件;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及农村财务管理和审计工作。
(四)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发展规划,促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制订并组织实施全市菜篮子、畜禽类商品生产规划;管理监督全市饲料生产、加工和销售工作;研究农业机械化发展方向,负责农业机械质量与安全的监理;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化项目计划。
(五)指导农业资源开发与利用,以及生态农业与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农村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工作,负责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以及农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农业科研、教育、技术推广及其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组织实施科教兴农工作;组织和实施重大科研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指导农业职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六)监督实施农业各产业技术标准;负责农产品、绿色食品及农村生产生活节能产品的质量监督、认证和农业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负责种子、种苗、种畜、种禽、饲料、农药、兽药等农业生产资料品质的检测、鉴定和执法监督工作;负责全市农业种子、种苗、种畜、种禽、饲料、农药、兽药等产品的引进登记工作。
(七)负责兽医医改和兽药、农药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监督全市动植物的防疫、检疫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
(八)负责指导全市农垦企业改革改制及其开发项目的实施;为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及涉农企业做好服务工作;组织用于农业开发建设项目的外资引进工作;组织、指导涉外农业技术和人员交流工作。
(九)负责省农办交办的有关工作,并负责协调涉农部门的工作;承担农业、农村、农民重要事项的协调,组织"三农"工作的综合性调研。
(十)指导协调局机关和所属各单位的党组织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十一)监督局属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按照权限管理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工作;指导有关社会团体为农业经济发展服务。
(十二)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