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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

  (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定全市水利水产工作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起草地方性相关配套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二)统一管理全市城乡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组织拟定全市和跨市、县水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我市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论证工作;组织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市水资源公报;组织指导全市水文工作。

    (三)拟定全市节约用水规定,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市节约用水工作。

    (四)按照国家和省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全市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水资源发展规划;组织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江河湖库的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

    (五)组织、指导全市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协调并仲裁部门间和市、县间的水事纠纷。

    (六)拟定全市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利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和监督管理;指导水利行业的供水、水电及多种经营工作;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价格、税收、规费、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意见。

    (七)组织编制全市水利建设规划、水利中长期发展计划、水利建设年度计划;组织编制、审查全市大中型水利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和初步设计;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组织拟定全市水利行业技术标准和水利工程的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

    (八)主管全市河道、水库、湖泊、分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组织、指导全市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组织指导江、河、湖、库的治理和开发;按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建设和管理具有控制性的或跨市、县的重要水利工程;负责全市水利行业的质量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协助省河道堤防建设管理局履行全市长江堤防建设管理单位的职责。

    (九)主管全市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村水电电气化和乡镇供水工作。

    (十)组织全市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

    (十一)负责水利水产方面的科技教育和对外合作工作;指导全市水利水产队伍建设。

    (十二)承担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洪排涝抗旱工作,对江、河、湖、库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排涝抗旱调度。

    (十三)拟定全市渔业发展规划、年度指导计划、渔业发展战略,组织、指导全市水产行业深化改革、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调整;负责发布全市渔业信息。

    (十四)负责组织实施渔业法律、法规、渔业资源的增殖保护与开发利用、渔业环境监测。负责全市水生野生动植物的保护与繁殖;统一管理全市渔业行政执法(包括水库渔政管理和重点湖泊管理),发放水面开发利用许可证、捕捞证、渔船渔港检验证;行使渔船检验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十五)负责全市水生动植物检疫,指导水产品的加工、流通;负责水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

    (十六)负责鱼药生产许可证发放及质量监督与管理;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对渔用饲料加工,苗种生产及引种、渔船、渔机、渔具实行行业管理。

    (十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时间:07-10-18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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