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概况 今日黄石 公众参与 百件实事 政务公开 市 民 企 业 投 资 旅 游 三 农
当前位置:黄石政府网 > 组织机构 > 政府机构 > 水利水产局 > 计划总结

湖北省水利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水利信息化建设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根据《水利部信息化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水利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水利信息化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水利信息化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各负其责;平台公用,资源共享;急用先建,务求实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信息化建设是指水利信息化综合体系的建设包括信息基础设施、水利业务应用及水利信息化保障环境建设。

水利信息基础设施由水利信息采集设施、水利信息网络、水利数据中心构成。

水利业务应用由利用信息技术来处理的各类水利业务应用系统构成。

水利信息化保障环境由水利信息化标准体系、安全体系、建设和运行管理机制、相关政策、投资和人才队伍等构成。

第四条省水利厅机关及直属单位、市(州)、县水利单位利用中央、省投资(含外资)进行的水利信息化建设,均适用于本办法。其它水利信息化建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省水利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全省水利信息化工作,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水利部和省政府关于信息化建设的方针政策,对全省水利信息化建设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审定全省水利信息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审议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报告等。

第六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厅信息办”),挂靠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厅信息办是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在省水利厅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对全省的水利信息化工作进行行业管理;负责全省水利信息化建设的规划;组织制定我省水利信息化技术标准或规则和有关规章制度;组织或参与水利工程信息化建设的技术审查;组织水利信息化建设的协调检查和监督;组织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验收和后评估;负责组织实施涉及全局性的水利信息化公共平台、基础设施的建设,协调公用软件的开发、推广和应用;负责归口与水利部信息办、省政府办公厅技术室的工作联系。

第七条厅信息中心是省水利厅信息化建设的主要技术支撑及服务单位。协助厅信息办编制全省水利信息化建设规划、技术标准或规则;参与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规划报告、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项目实施方案、招标文件等技术审查和项目验收工作;参与全省水利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负责水利(防汛)通信网、广域网、水利网站、数据中心的运行管理工作;受厅信息办和厅机关处室(单位)的委托承担应用系统的建设和运行管理。

第八条省水利厅根据每个项目的业务性质及资金来源渠道确定相关职能处室作为项目主管单位,项目主管单位负责项目的实施及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报告、技术方案、实施方案的编写,组织开展招投标工作,负责项目的资金、质量、进度控制,配合做好项目验收及使用移交工作。

第三章前期工作管理

第十条水利信息化建设应按照有关基本建设管理的规定,进行相应的前期工作。前期工作包括规划、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或技术方案)、水利信息化专项设计报告的编制、审查和上报审批。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在相关水利信息化规划的框架下,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提出水利信息化项目的建设需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前期工作的相关报告。编制要求如下:

(一)属于基建项目或按基建投资拨款的水利信息化项目,按有关规定分别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

(二)属于基建投资拨款以外的诸如水利基金、特大防汛抗旱补助费、灾后重建、水毁修复、应急工程、财政部门预算、专项资金等其它资金渠道的水利信息化项目,可直接编制初步设计报告或技术方案,并应达到初步设计报告的深度要求。

(三)新申报的水利工程中包含有投资额大于人民币50万元(含50万元)的水利信息化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应编制专题设计报告,投资额不足人民币50万元的水利信息化项目,可以在总报告中另辟章节,编制信息化建设内容。

第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的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报告或技术方案、应当由项目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省水利厅审查和审批。其中:单独立项的水利信息化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厅计划财务处会同厅信息办组织审查,包含水利信息化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厅信息办参与审查;水利信息化项目的初步设计报告或技术方案,均由厅信息办组织审查。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水利信息化建设应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在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有关规定编制详细的实施方案,由厅信息办会同项目主管单位对实施方案进行审查批复。

第十五条实施方案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编制,一般应包括详细技术方案、机构组织形式、人员配备、建设进度安排、资金计划、招标方案等。

第十六条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经厅信息办审查和厅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核备后,方可发布招标公告进行招标。

第十七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实施方案组织项目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对原设计方案进行较大变更的,须报原设计审批部门审查批准。

第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同步设计安全保密方案,并报保密部门审批。安全与保密系统建设必须采用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产品。重大水利信息化项目应当通过国家认定的信息系统安全测评认证,未经测评认证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水利信息化应用系统软件的开发、测评工作由厅信息办归口管理。按照标准统一、平台共建、信息共享的要求组织实施,避免重复开发。

建设单位在开发或购买软件之前应报厅信息办,厅信息办根据业务类型和需求,采取集中委托开发或购买成熟的软件进行必要的二次开发后投入使用。

应用软件必须经过功能测试、试运行,确认达到设计要求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

第五章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按合同和实施方案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向省水利厅上报验收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交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后,由厅信息办会同项目主管单位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验收,应当以国家、水利部和我省相关技术标准或规则以及建设过程中有效的文件和技术资料为依据。主要验收内容包括:

(一)项目是否达到预期目标的总体要求;

(二)技术文档是否齐全,是否达到技术规范要求;

(三)各项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

(四)是否达到系统要求的安全保护等级标准;

(五)系统连续运行的记录报告及必要的测试报告;

(六)技术培训人员是否达到熟练操作的程度;

(七)用户使用意见。

第二十三条 涉及安全保密的项目,其安全保密部分由保密部门组织验收。

第六章成果管理

第二十四条 项目主管单位应加强对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硬件和软件资产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固定资产登记。

第二十五条 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建设成果(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应用系统、数据库等)须报厅信息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后评估制度。在项目建成运行后一年内,建设单位须向厅信息办申请进行项目评估。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后评估工作由厅信息办会同项目主管单位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后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系统设计是否合理,功能是否完善,能否满足实际工作需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意见等。

第二十七条使用中央、省投资(含外资)建设的通信网络、计算机广域网、省水利厅机关计算机局域网、湖北水利网站以及省水利厅数据中心,其项目成果在系统验收后交由厅信息中心进行统一维护管理。

第二十八条厅机关各业务处室(单位)组织建设的专门业务应用的水利信息化项目成果,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管理,也可由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厅信息中心进行维护管理。

第二十九条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原则下,项目建设单位应向有关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水利信息化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成果一般应包含相关设备及系统软件清单、应用系统软件及源程序、数据库及库表结构文件、详细设计文件、操作手册及使用说明、以及其他应该移交的材料和文档。

第三十条水利行业信息化应用系统软件的推广工作,由厅信息办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实施。

第七章运行管理

第三十一条水利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分部门负责的运行管理体制;

第三十二条厅信息中心承担运行管理的通信网络、全省计算机广域网、省水利厅机关计算机局域网、湖北水利网站以及省水利厅数据中心,其运行管理经费列入厅信息中心的部门财政预算。

第三十三条由厅信息办交给厅信息中心运行管理的系统,其运行管理经费列入厅信息办的部门财政预算,按委托合同支付给厅信息中心。

第三十四条其它项目建设单位建设的项目,其运行管理经费列入项目建设单位的部门财政预算。如委托厅信息中心运行管理,按委托合同支付运行管理费。

第三十五条负责系统运行管理的单位,应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系统维护,保障系统的安全、正常运行,确保系统发挥最大的效益。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厅信息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时间:07-10-18 来源:SRC-97






黄石市人民政府 版权所有 黄石市政务信息管理中心承办 设计维护 鄂ICP备05026187号
Copyright huangshi All Rights Reserved 最佳分辨率 1024×768,IE6.0 TEL:0714-6359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