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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力发展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意见

 

黄政办发[2000]132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各厂矿企业、院校,市政府各部门:

《市卫生局关于大力发展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年十月三十日   

 

关于大力发展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意见

(市卫生局 20001023日)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精神,加大卫生体制改革力度,大力发展营利性医疗机构,逐步建立起适应市场经济规律的多元化医疗服务体系,提出如下意见:

一、营利性医疗机构发展的基本思路与目标

将医疗机构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两类进行管理。严格控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总量,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逐步完成部分公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和企业所办医疗机构向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转轨。积极支持各种所有制形式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符合办医条件的集体和个人依法办医,自主经营。力争用2~3年的时间,建立起公有、集体、个体多种形式并存、竟争有序的医疗服务体系。

二、营利性医疗机构发展重点

(一)除市中心医院、市中医院及有关专科医院外,对其它公办非营利性医院,通过产权制度改革,逐步向营利性医疗机构过渡。

(二)积极推进企业医疗社会化。将企业医疗机构从企业中分离出来,通过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等形式,加快实现向营利性医疗机构的转变。

(三)积极发展民营专科医院,根据专科医院设置条件及标准,鼓励集体或个人开办民营专科医院,鼓励外商投资兴办民营专科医院。

三、发展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措施

(一)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各种形式兴办的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建立健全督办、考核制度,将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医疗质量、文明示范医院考核范畴,定期开展综合评估。

(二)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黄石的实际情况,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原则,制定营利性医疗机构设置条件及标准(由市卫生局另行印发)。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审批、办证、办照采取优惠政策,简化审批手续。对申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市卫生局等部门一般就在7个工作日内办完有关手续或给予明确答复。

(三)为合理使用卫生资源,根据各营利性医疗机构专科的特点,有计划、有目的地实行诊疗科目的划分。

(四)根据《黄石市临床重点专科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营利性医疗机构专科的建设给予政策倾斜。在医学科研方面优先立项、优先申报,根据科研成果的不同级别,分别给予奖励。营利性医疗机构被评为市级临床重点专科的,在资金投入上,享受公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同等待遇。

(五)根据黄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需要,营利性医疗机构根据发展规模及医疗服务水平达到一定规模和档次的,经考核合格,可作为医疗保险定点机构。

(六)对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开服务项目和价格的前提下,实行市场调节价。

(七)对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建设用地、基建工程,市计划、城建、土地、规划、财政、审计、供电、供水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规费,严禁向营利性医疗机构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检查。

(八)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营利性医疗机构三年内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对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九)公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通过改制的方式转为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其改制前及改制期间的离退休人员工资纳入全市社会保险统筹支付范围;改制后的职工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对离退休人员基本离退休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十)营利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人事代理、专业技术职称(务)的晋升、晋级,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享受同等待遇。鼓励公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同本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受聘于营利性医疗机构。

 

 
时间:07-10-31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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